一万元可以买什么

当然说的是人民币。在低工资年代,相对于今天而言,一万元几乎是“天文数字”。一万元的贪污案是耸人听闻的大案。案犯起码判二十年以上,甚至判终身监禁。

一九六五年,两名歹徒抢劫了哈尔滨一家储蓄所,暴夺两万元,全省为之震惊。公安机关发动群众,十七小时内将歹徒缉拿归案,数日后判处死刑,立即执行。他们连一分钱还没来得及花出去,便做了黄泉路上的不甘之鬼……

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后,改革开放伊始,挣钱的机遇渐多。中国人奔富的目标,是成为“万元户”。套今天的说法,“万元户”即“大款”了。倘农民而为“万元户”,姓名每见报端,遂为新闻。

五年以后,“万元户”不稀罕了。又五年以后,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,物价一度飞涨,人民币急剧贬值。一万元对老百姓虽仍是一笔大数,但在市场上的购物指标明显下降了。那时一台进口的二十八九寸的彩电,价格大约在一万五千元至两万元左右。一万元只能买到一台国产的二十八九寸的彩电。现在,同样品牌同样规格的彩电,砍价后,二三千元以内便可买回家去。现在,市场购买力疲软,商品销售竞争激烈,一万元在某些富人眼里只不过区区小数了,但在市场上却能买许多东西了。

一万元,大约可以买一台二十九寸的国产彩电,外加一台中档以上的收录机,再加一台VCD,再加一台冰箱、一台洗衣机……倘善于精打细算,则肯定还有所余……

一万元,也可以体验两次“新马泰”数日游。这是满打满算地说,恐怕境外购物的钱就得另掏了。倘只在国内随团旅游,差不多够支付三次的经费……

现在,用一万元来衡量人民币的一般性商品购买力,似乎倒嫌数目太大了些。不妨用十元钱的一般商品购买力来对比。十元钱能在摊儿上买两双拖鞋、五条短裤、七八条小毛巾、一件棉背心……那么,一万元究竟还可以干什么呢?倘你所从事的职业特别需要,一万元还可以雇十个人,为你写十篇扬名显姓的文章,发在十种报刊上。在十元钱能买两双拖鞋加五条短裤的今天,一千元一篇一千字左右的文章,出价亦算比较大方了。愿为你服务的人将大有人在。以此为业或为副业的人不少……

某些商品特别需要广而告之。某些人的名字也特别需要经常见报。在商场上,“酒香不怕巷子深”已被证明是迂腐之见,并不可取,更不值得称道。

在文娱界,名字被淡忘,除非自愿,乃意味着事业的危机。故时不时地需要别人替自己提醒娱众,自己不但仍在“江湖”,而且正悄悄地从容不迫地或正热闹地紧锣密鼓地准备做什么,是完全必要的,也是不应该受到任何非议的。

故依我看来,替别人广而告之者,只要不是将劣的说成优的。将平庸的说成精彩的,只要不是肉麻的吹捧,所做便是大大的有益之事。既不但有益,而且丝毫无害。收下千儿八百元钱,也属最正当的收入之一种。古时候,这种收入叫“润笔费”。今天是否另有叫法我不清楚。但我知道,似乎是出钱的与写文章的双方都讳莫如深之事。于出钱的一方,每怕传出去名声有损;于写文章的一方,则怕授人以讥柄……

其实,双方都不必不好意思,他人尤其要正常看待。明星大腕在电视里做广告,少则几十万,多则上百万、几百万,不是早已被视为常事了么?那么,何不为“润笔费”公开正名呢?千字千元,多乎哉?太少也!我倒是想在此号召用文章的方式而替他人广而告之者,集体地抬高自己文章的价格。倘今后这社会这时代对此仍存尖酸歧义,我则愿一而再、再而三地充当辩护士……

一万元今天也可以雇人写另一类文章。

倘你对谁耿耿于怀,报复之心久矣,那么雇人写文章在媒体上攻击其差失、败坏其名声,实在是出资最少、影响最大的好方式,往往能收到立竿见影的效果。

一万元可以雇十个写这类文章的人。

而且,保证那文章写得连钩带刺,冷讽热嘲,嬉笑怒骂,无所不用其极。使你那报复之心,获得间接的充分的发泄。

乐于用文章替人实施报复者,一点儿也不比乐于用文章替人广而告之者少。

当然,同类文章,并不都是金钱所雇情况下的“产品”。

但一万元确确实实,起码可以相当容易地雇到十个乐于为你服务的写手。

不只中国的今天此现象颇多,外国,尤其美国,也一样的。

倘你所要报复的,又正巧是什么“文人”,那么就更是双方一拍即合的事了。因为指斥“文人”的差失是太容易不过了。为文没差失,为人还没有么?孔老夫子取悦于南子的心理,足可作为他品质方面的缺口实行攻击。而且,弗洛伊德之学说能借以帮上大忙。什么“三人行必有我师焉”,什么“温故而知新”,更是不值一驳了。三人行其二是贼是盗是江湖骗子的事难道还少么?“温故”就必定“知新”么?越“温故”其头脑其思维越陷于“故”死不开窍之人还少么?于是,孔老夫子不是似乎从文到人不值一提、不值一驳了么?连孔老夫子尚且如此的不堪攻击,何况后世的那些个寻常文人了!还因为“文人”在社会上一向是比较孤立的角色。背靠着什么文化公司、什么财团、什么富豪的“文人”,有是有的,但少。所以属于无“后盾”的敌人。又由于“文人”们一贯相轻,攻击张三、王五、姚六、孙二麻子等等必幸灾乐祸,“没事儿偷着乐”。所以攻击一经实行,首先在其同行们之间便是“大快人心”之事。最后,因为那金钱所雇的攻击方式,在古今中外,都可列为惯常之事,基本上属于合法的。即使涉嫌什么什么权,官司也往往打不清……

就我的观点而言,对花钱雇人以写文章的方式实行报复的人,说不出特别的不对来。报复之心,人皆有之。他自己不能写,或写不出水平,或不屑于亲自写,或其实也想亲自写而实在没精力,花笔小钱雇人写几篇旨在杀伤敌人,或假想敌的文章,实在地说,是非常自然、非常合乎人性、非常应该得到充分理解的事啊!

但对那被一笔小钱雇了,而以写文章的方式为他人实行报复的人,我是很鄙视的。起码,目前是很鄙视的。这足见我的迂腐,我的思想既不符合现实之经济规律,又不能超越于现实之上,而符合着理想主义的尴尬了。因为倘立足于现实,一千字一千元,或一万元由一个人承包了东一小篇西一大篇地可持续性地单干,我不能不承认那钱挣得也较容易。较容易挣的钱当然是值得挣的钱。而倘立足于真理想主义的大境界,那么其纯洁的眼,是根本不该发现这种勾当的。丑陋之事,当不入理想之眼。既不入眼,鄙视又从何谈起呢?

我清清楚楚地知道,某人某些针对我的反反复复炮制着的所谓“文章”,是“市场经济规律”下的“产品”。而且,甚至知道那价码、那中间人。正是——明明白白我的心,明明白白他们的心。

但我现在还不便写出来,实话实说,证据还不确凿。

即使证据确凿了,也不一定非写出来不可。

因为他们的方式,并不能构成对我的真的报复效果,和真的打击力度。

所以,他们“没事儿偷着乐”,我其实也是“没事儿偷着乐”的。方式是古今中外的老方式,效果不过尔尔,我有理由乐。

最后我得声明,大多数,不,绝大多数批评我的为人、我的为文的文章,都并非“市场经济规律”下的“产品”。出自被雇佣的写手笔下的文章,是个例。

最近我又想,我认为此等人可鄙,也未必一定可鄙。是否又证明了我自己的观念迂腐呢?于是不禁反思。一经反思,茅塞顿开。那么我祝此行业兴旺发达,祝彼辈们收入丰厚。只是,希望文章写得再有点儿水平,莫因价低而便质劣,伤了这一行的“市场元气”就令人叹息了…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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